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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物流中心入驻孵化企业

评估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囊谦县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工作。结合创业化基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估考核目的

建立基地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促进创业解化基地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创业基地在解企业质量。优化孵化资源配置。提高孵化效率。

第二条评估考核对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在指定孵化场地办公的创业企业或项目。

第三条评考核设置

创业孵化基地将于每年1月组织入孵企业进行项目路演作为企业在孵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予以清退。

第四条评考核机构

囊谦县物流中心办公室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项目路演、囊谦县物流中心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反债给企业。

第五条评估考核机构

评估考核的责任部门为囊谦县物流中心办公室,每次考核由囊谦县物流中心组织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财务报表

2.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创业干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3.产品销售合同

4.企业研发计划(或商业计划书)及研发投入明细表

5.企业评估考核自评报告第七条评考核结果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八条清退办法

孵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按照基地管理办法直接予以清退,不列入考核范围内,不列入正常出游企业名单:

1.不遵守孵化基地管理规范,拒不报送企业经营数据;

2.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在孵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较大影响群体事件的;

4. 在孵企业所研发项目不符合入驻公司的基本条件或实际从事项目与申请入驻项目不一致,且无法达到入驻基本条件的;

 5.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

或与他人共享的,改变用途,改变或破坏建筑结构的;

 6.在孵企业研发项目或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等之

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7.在孵企业入驻孵化园后以实体商贸为主业的;

 8.在孵企业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维持的;

 9.在孵企业违反与孵化园签署的协议的;

 10.在孵企业拒不交付水电等费用的;

 11.在孵企业违反园区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并拒不整改的;

12.在孵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

 13.在孵企业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14.在孵企业发生直接影响公司形象或利益的责任事故的;

 15.在孵企业孵化期间停止运营的;

 16.在孵企业自动宣布退出孵化园的;

 17.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孵化情况的;

 18.态度恶劣对孵化园管理拒不执行的;

 19.实际办公人数少于实报办公人数的(大办公室不得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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