囊谦县各企业、合作社、个体经营户:
为有效发挥囊谦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项目的示范带动效应和电商精准扶贫模式,积极引导我县电商运营企业与本地农畜特产品经营主体企业加强合作,提供本地产品平台入驻服务,现下发至各企业、合作社、个体经营户,请按照企业需求及文件要求开展对接合作工作。
一、总体要求
积极引导本地电商运营企业与农畜产品经营主体加强合作,提供平台入驻服务,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带动本地传统企业转型升级。为此我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州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依靠改革推动科学发展,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农村电商与本地农产品的发展脱节的重要问题,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助力县域特色产品、公共品牌走出去。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激发电商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推动囊谦产业结构深化改革和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提质增效。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引导企业将产品入驻电商平台,开设农产品销售专区、加大产品在网上促销力度和营销渠道,完善本地企业产品的标准化、包装化、品牌化,打造和培育特色公共品牌,实现公共品牌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标准和产品质量均符合销售渠道和流通标准的要求,解决本地农产品在“走出去”“标准化”等方面现存的难题,通过电商平台和企业的紧密合作,改变传统的销售模式和销售渠道,推动全县经济加快发展,有效带动电商扶贫、脱贫增收,发挥农村电商示范带动作用。
三、服务内容
1、引导本地企业与电商运营企业开展合作关系。结合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电商企业为本地企业、合作社、个体经营者提供电商平台入驻服务,诸如天猫、京东等各类电商平台,并开设农产品销售专区,制定企业入驻费用,减免贫困户产品上线,拓宽企业产品在网上的销售渠道。
2、我县电商企业可以提供商标注册、专利申请、SC/QS等标准申请、软件设计服务、品牌包装、电商培训等各类增值服务功能。
3、我县企业可将符合生产标准、质量标准、流通标准的乳制品、肉制品、奶制品、手工艺品、农特产品等各类产品进行线上销售。
4、电商企业同时为线上销售产品的企业提供发货优惠服务政策,将线上销售产品通过与电商合作的快递企业进行发货,可按电商价格优惠。
四、入驻标准及要求
1、服务对象:县域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等群体
2、产品标准:入驻电商平台的产品需确保生产质量安全、符合线上销售流通标准和生产加工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农畜产品的上线销售和对外流通服务。如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无法实现上线销售
3、快递发货:本地企业需按时按要求发货。不允许出现延发、误发、不发等现象。后果自行承担。
4、入驻费用:第一年平台产品上线均免费,每个企业仅限6类产品;第二年按供货产品销售价格的5%~10%进行收费,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平台入驻费用可减免;对于部分通过产业供销、从贫困户手中对接产品生产加工随后在网上销售的企业、合作社可依据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效果进行适当降低入驻费用并奖励式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5、费用结算:对本地企业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农产品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如急需结算可通过正常纸质申请结算具体阶段的产品销售额。
五、平台服务保障
1、组织保障。制定电商与本地企业对接产品服务、开展合作的具体方案,推进工作落实主体,形成县负责、乡镇落实、企业执行的工作机制。由电商领导小组成员或主管部门主导开展对接工作。
2、完善平台服务体系。针对电商平台入驻流程、入驻费用、服务对象、产品标准、服务功能等进行完善具体,考核监管、整体联动、协调推进。
3、培养本地示范带头企业。针对企业产品完善度、销售量、配合力度等标准对企业进行筛选重点培养本地电商化企,为提升我县企业电商参与的积极性,转变企业人员传统销售渠道,拓展线上销售渠道。
4、加大产品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大力宣传我县特色产品,提升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宣传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各项举措,增强企业投资和应用电子商务的信心。结合大型活动,积极宣传推动县域电子商务发展。发挥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举办形式多样的座谈会、电商讲座等活动,营造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5、加强平台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进产品质量认证,强化对畜特产品在生产加工、销售、流通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畜特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网络销售经营主体、网销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加大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网络传销、网络欺诈、网络不正当竞争以及利用网络营销假冒伪劣商品、发布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信息、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电子商务营销统计,推进电子商务统计信息综合利用和监测。规范网络经营秩序,净化电商营销环境,完善电商消费维权机制,促使电子商务创业主体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